中环协认〔2017〕4号
依据《环境空气颗粒物(PM10和PM2.5)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(HJ 653-2013)、《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光离子化检测仪校准规范》(JJF 1172-2007)、《热风炉质量评价规范》(NY/T-2001)等相关标准,我中心组织制修定了《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微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》(CCAEPI-RG-Y-040)、《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仪》(CCAEPI-RG-Y-024)、《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物质热风炉》(CCAEPI-RG-Q-043)、《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烟气脱硝装置》(CCAEPI-RG-Q-045)、《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除臭设备》(CCAEPI-RG-Q-046)等五项认证规则。
即日起,以上五项产品的认证检测参照附件认证规则执行,特此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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